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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预期违约,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5日   作者:胡星红

  2015年8月至11月,杨某多次向崔某借款。2017年9月23日,杨某向崔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今欠崔某124000元,此欠款分期偿还,于2017年9月28日偿还20000元,余款于2018年9月28日清偿,逾期则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因杨某未按期偿还20000元款项,崔某于2017年10月多次打电话催促杨某履行,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崔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1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与杨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杨某在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崔某多次催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东营中院认为在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杨某的行为能够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崔某有权要求杨某偿还全部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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