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公司主张不是工伤 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6日   作者:张玉英

  第三人王某在原告东营市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况属于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因证据不足,被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是原告的操作工。2015年11月17日9时,第三人在工作中被机器挤伤左手,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中环指外伤术后。2016年9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受伤情形认定工伤。被告经审查认为缺少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同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第三人60日内向被告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016年10月27日,第三人以劳动仲裁未能按时处理完毕为由申请延期进行工伤认定。2017年1月20日,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6月22日,被告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017年7月17日,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形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作为原告的职工,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其所受伤害符合上述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主张第三人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广饶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bet36官方网址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东营中院于6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bet36官方网址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 ?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