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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把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作者:于江

  【要点提示】

  刑事审判实践应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严格在刑法规定幅度内进行,结合量刑规范化意见,将认罪从宽法定化。综合考虑认罪、悔罪的时间和认罪、悔罪的程度两个维度,对行为人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断,确定其从宽幅度,并充分发挥法官基于公平正义良知所作的独立判断和自由裁量。

  【案情】

  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宋某在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现该公司总经理妻子张某所驾驶的奥迪轿车夜间经常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南侧车棚内且后备箱内可能存放大量现金,遂电话告知了其在山西省翼城县的三哥被告人宋成某,共谋盗窃钱款事宜,之后被告人宋某请假离开公司。

  同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宋成某准备好作案工具,让其侄子被告人宋小某驾车从山西翼城县来到利津县陈庄镇,12月28日晚到达后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宋某汇合,后宋某、宋成某告知宋小某欲行盗窃事宜。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带领被告人宋成某、宋小某来到公司西院墙铁栅栏外,用宋成某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撬坏铁栅栏进入公司院内,之后宋某关闭公司院内大灯电闸,宋某、宋成某各拿一铁棍与宋小某来到车棚,三名被告人用铁棍撬开张某奥迪轿车后备箱,盗窃后备箱内的一包现金,后驾车返回山西省翼城县,途中经清点盗窃现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将上述钱款扣除路途开支1000元后各分得33.3万元。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宋小某联系宋某、宋成某一同到翼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将盗窃所得100万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书面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成某、宋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宋成某共同预谋实施犯罪,积极联系人员车辆,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小某赶赴盗窃地点前并不知情,后经被告人宋某、宋成某劝说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某、宋成某、宋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宋某、宋成某、宋小某归案后将赃款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以上三名被告人所具有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宋小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

  据此,利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宋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宋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作案工具扳手两把予以没收。

  【评析】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以贯之的基本政策。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举措。刑事审判实践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发扬传统的仁爱、宽恕观念,激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适用,运用刑罚手段消弭社会矛盾;有利于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刑事司法成本,这也是发挥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的最佳选择。对宋某叔侄三人盗窃案件的判决,很好的实践和丰富了被告人认罪从宽制度,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了积极的指导性思想,具有普遍司法实践指导意义。

  一、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应严格在刑法规定幅度内进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制度在刑法总则、分则和定罪、量刑、行刑以及诉讼程序中均有体现。定罪方面,例: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方面,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设置规定;行刑方面,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诉讼程序方面,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必须很好的把握刑法规定的一系列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从宽制度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幅度内进行,结合《量刑规范意见》把认罪从宽法定化。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达100万元,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40万量刑起点十年,超过该金额60万元的则增加刑期二年,本案基准刑为十二年,被告人宋某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退赔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即57个月多一点,合议庭自由裁量调整为54个月,即其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成某自首时尚未被公安机关怀疑,且犯罪中较被告人宋某所起作用相对小,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5%,退赔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即50个月多一点,合议庭自由裁量调整为48个月,即其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宋小某从犯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5%,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退赔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30%,即37个月多一点,合议庭自由裁量调整为36个月,即其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宋小某较其两个叔叔还具有从犯情节,刑罚幅度和条件在缓刑规定范围内,可对被告人宋小某适用缓刑。

  二、认罪从宽制度适用应充分考虑认罪、悔罪时间和程度两个维度

  行为人在不同时间阶段认罪认罚,所反映的其人身危险性减小的程度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量是有差别的。犯罪过程中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即“犯罪中止”的,其悔罪心理最强烈、人身危险性减小的幅度最大、弃恶从善的心理动力最强,同时节约的司法资源也最多,因此,对其从宽的幅度也应最大。对于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情况,即属特殊自首的,由于这两种自愿认罪认罚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对节约司法资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并且有些案件的自首对处理更为严重的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应对其进行较大幅度的从宽,但较之“中止犯”从宽幅度次之。之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无论是在人身危险性减小的幅度,还是在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都相对减弱,从宽的幅度也会相对减小。

  行为人在哪一个时间阶段出现认罪认罚受主观、客观、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仅以认罪认罚的时间来确定从宽幅度,则可能会让错过认罪认罚时机的犯罪人就难以得到较大幅度从宽的机会,从而不利于鼓励犯罪人的积极悔过。为了让那些幡然悔悟、真心悔过、痛改前非、决议弥补的犯罪人也能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从而纠正仅以认罪认罚时间早晚来区分从宽幅度的的不足,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度上来调整不同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根据认罪认罚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如实的认可或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抵赖,不否认。二是在认可或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进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到刑法对自己行为的否定评价,能够退赃退赔并自愿的接受刑罚对自己的惩罚。三是幡然省悟,决意改过,竭尽所能的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竭尽全力补救自己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采取行动恢复被自己破坏的社会秩序。认罪认罚程度的不同表明了犯罪人对待犯罪的不同的认识深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改造的难易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以对以上三种程度不同的认罪认罚现象应依次确定由小到大不同的从宽幅度。

  本案中,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时间较早,在侦查机关尚未完全掌握其犯罪事实,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较彻底,投案之际便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如实稳定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甘愿接受刑罚。三被告人弃恶从善的心理动力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也节约了较多的司法资源,故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范围内对三被告人进行了较大的从宽处罚。

  三、其他因素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影响

  一是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工具;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方法。刑事法官基于对案件审理的认识,基于正当、合法、合理的原则,基于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以及个人所具有的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作出一个选择。

  二是被害人的过错因素。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而对犯罪人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原因及结果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会受刑法的惩罚,但被害人过错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减轻上,而且现代司法正逐步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作为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

  三是被告人自然因素。对一个穷困潦倒,因生活因素犯罪的人,和对一个为追求奢华生活,挥霍无度犯罪的人,在刑罚处罚上肯定要有区别,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本案中,被害人疏于保管财物为三被告人犯罪提供了方便,且被害人认识到这一因素后在收回被盗钱财后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真诚谅解,修补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三被告人均系我国西部农村外出打工养家糊口的农民工,其实施盗窃并非为挥霍,且三被告人系亲兄弟叔侄关系,如对三被告人全部适用实刑,可能严重影响其家庭其他被抚养人员的生活,鉴于上述情形,对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了最大从宽幅度的选择,对其相对年轻的侄子适用了缓刑。

  总之,刑罚轻重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也要对犯罪人的各种不同犯后表现做出不同的回应,设置合理的奖惩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未然之罪,从而降低犯罪发生率,更好地实现刑法目的。我们应该妥善的保存、发扬那些深藏在制度中的优秀成分,同时改进、提高那些不完善的地方,为实现更大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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