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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法院分析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0日   作者:韩丰收

  2013年以来,广饶县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8件,涉及企业资产13.47亿元,涉及企业职工5000余人。经调研,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市场主体对破产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企业普遍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大多数企业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倾向于破产保护,法院主导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但现实中市场主体对破产知识严重缺乏,导致很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

  二是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债务清收难。资产评估值与变现脱节,拍卖难以成交。很多企业缺少正规的土地出让手续,存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导致无法处置。破产企业债权普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缺少证据、债务人地址、联系方式记载不详或根本没有记载等问题,债权清收难度很大。可分配破产财产减少,清偿率降低,案件长期不能审结。

  三是新类型破产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大企业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等新类型案件数量多,这些案件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大量私贷公用、互相担保、交叉担保和高利贷情形,审查确认难度大。缺少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在法律适用、程序操作、文书制作等方面都缺少明确的依据和参照样本,法律适用困难。

  四是债权人、职工诉求难以全部满足,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交织,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往往容易形成大规模信访案件。破产程序虽然是司法清偿程序,但不可避免地触及劳动、人事等方面,特别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企业破产案件重点考虑的问题。

  对此,广饶县法院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促进理念转变。主动进行理念转换,把破产逃债的理念转变为破产保护,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顺利进行,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企业安全退市。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转变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破产逃债的观念。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二是依托政府支持企业破产。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对破产企业清算及重整的支持。对于有较大影响的破产企业,法院立案前向政府汇报,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再由管理人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及清算服务。这样既可以保证清算工作的专业性,又可以兼顾破产的政策性,使政府及时发现破产中存在的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稳定因素,便于政府研究解决措施,切实保障破产清算及重整的顺利进行。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处置破产财产。注重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多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及时处置企业财产,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 避免资产损坏、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尽量缩短各程序办理时间,减少价格波动损失,对确实无人购买的资产,可灵活采取实物分配、变价或委托管理人托管的方式,在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置、分配,避免因资产无法变现影响破产案件的终结。

  四是切实解决破产债权清收问题。破产案件受理后,指导管理人及时清收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全部债权要划分类型,分别对待,协同管理人积极征求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意见,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对追讨意义不大和追讨成本高的债权,争取债权人的支持果断放弃追讨;对有追讨价值的债权,指导管理人加大追讨力度,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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